第16條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三、立有戰功之軍人。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役或停止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