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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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