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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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