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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
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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