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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回役人員應補足之役期,自核定回役之日起算,屆滿法定役期,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人員,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徵集令通知接受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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