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