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