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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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