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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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