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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後備軍人身家狀況(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申請變更、更正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變更更正通報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應依接獲變更更正通報資料,更正其電腦資料,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更改兵籍資料袋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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