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
役男應常備兵、補充兵徵集入營時,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其兵籍資料,詳確校正後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入營軍事單位。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人員,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