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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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