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志願士兵以上等兵為限,得申請留營繼續服役,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