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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志願士兵留營繼續服役需求之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或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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