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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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