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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
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一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權責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繕造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逕行寄發。
申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於名冊內蓋章或簽名,並記明領取日期;寄發申請人者,應於名冊載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權責單位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其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應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附件二┌─────────────┐┌─────────────┐│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關防及首長簽名章)││關防及首長簽名章)│││││││││└─────────────┘└─────────────┘┌─────┬─────┬───┐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姓名││蓋相一│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鋼片吋│人之兵役身分。
│國民身分證││印黏脫│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統一編號││貼帽│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後半│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生年月日││加身│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出生地││需要編組。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役別│國民兵(含原為已訓│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及待訓身分)│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說明│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免再徵集訓練│└─────┴─────────┘───────────────────────────────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姓名││蓋相一│人之兵役身分。
├─────┼─────┤鋼片吋│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國民身分證││印黏脫│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統一編號││貼帽│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後半│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出生年月日││加身│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需要編組。
│出生地││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役別│國民兵(含原為已訓│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及待訓身分)│├─────┼─────────┤│說明│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免再徵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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