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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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