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