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