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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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