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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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