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一、所需員額過剩時。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四、服役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