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