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