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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立即於受領回執欄內,填註受領年、月、日、時、分及簽名蓋章,交送達人帶回,並依所載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動員召集令代收人依前項規定辦理簽收後,將動員召集令轉達應召員本人,或將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報到日、時,通告應召員按時前往召集部隊報到。
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獲知實施動員召集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逕向指定地點迅速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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