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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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