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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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