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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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