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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選;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一、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六、具有雙重國籍。
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八、不符第四條各款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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