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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八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不得超過二十六歲。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年級及四年級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之各學系一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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