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由各司令部委由軍事學校發給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服裝及提供至軍事學校受訓之伙食;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由國防部辦理團體保險,並補助保費。前項學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之發給金額、服裝數量及款式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