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戰時懲罰權責,區分如下:一、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有權核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並均應呈報國防部備查,副本送有關司令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