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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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