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三、依法令之行為。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