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