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頒給忠勤勳章者,須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標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