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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頒給忠勤勳章者,須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標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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