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各款之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
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佔地方者。
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
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
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
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
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
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