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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凡具左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五條各款之規定,頒給寶鼎勳章。
一、身先士卒迭殲鉅寇者。
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有事實證明者。
三、殲滅頑寇獲致勝利者。
四、平定內亂功績卓著者。
五、鎮壓內亂擒獲叛黨首魁及逃潛者。
六、鎮壓內亂奮取被據城池者。
七、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者。
八、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者。
九、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者。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他危險者。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樑、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施,使之全燬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者。
十三、捕獲海賊或國際海賊證據確鑿者。
十四、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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