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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
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二、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三、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四、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五、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六、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七、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之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八、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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