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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二等勳章者,祗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奉准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地位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依本條例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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