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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
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
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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