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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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