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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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