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級機關、部隊、學校主官(管)交接時,對於第三條所定各類交接事項,應由各權責單位之隸屬上級主管單位派員完成監交,各項移交清冊,均應送請有關帳籍管制單位審核簽章。一般軍官、士官交接時,各移交事項亦應完成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