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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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