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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日期。
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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