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