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一、思想與品德。二、學歷與經歷。三、考績與考核。四、優良與不良紀錄。五、年齡與體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