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六日以內者申誡。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