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三、逾五日者撤職。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