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未滿三日者記過。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三、逾五日者撤職。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